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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就笔者的研究经验基础来看,不做批示的猜想,似乎很难完全理解和解释政法机关在此过程中的行为。
在"7·29"宣布对曾任中央政治局常委、正国级的周永康这只大老虎立案审查后,不要以为紧接着还会有更大的升级动作发生。中国共产党虽然在1997年就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算起来已有一段不短的时间了,但是在干部队伍中、在各项工作中,真正养成法治的精神素质、思维理念和行为规范,自觉遵守法律、按照法律规定办事的问题并没有完全解决。
(作者为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博导) 载《人民论坛》2014年8月下 进入 许耀桐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反腐败 。因为在依法治国、治理腐败法治化的条件下,排除和杜绝了对贪腐案件、贪腐官员寻求法治之外的密商、妥协和摆平。尽管反腐败斗争取得了巨大成效,也极大地鼓舞了党心民气,但中央的思路、布局并不囿于此,其周密的部署益显清晰:治标式的反腐只是手段,治本式的反腐方为目的,反腐败斗争在经历了一定的治标之后,必然要转向治本。法律不因你是小科长而严惩,也不因你是大总统而轻饶尽管反腐败斗争取得了巨大成效,也极大地鼓舞了党心民气,但中央的思路、布局并不囿于此,其周密的部署益显清晰:治标式的反腐只是手段,治本式的反腐方为目的,反腐败斗争在经历了一定的治标之后,必然要转向治本。
因为在依法治国、治理腐败法治化的条件下,排除和杜绝了对贪腐案件、贪腐官员寻求法治之外的密商、妥协和摆平。法律不因你是小科长而严惩,也不因你是大总统而轻饶。 参考文献: [ [1] ][2] 习近平. 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 人民日报,2013-11-16(01). [ [3]] [25] 孟建柱.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人民日报,2013-11-25(06). [ [4]] 张伟平. 司法改革:分析与展开.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26. [ [5] ][8][12] 何帆. 夯实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制度基础.人民法院报,2013-11-17(1). [ [6] ][7][18] 刘作翔. 中国司法地方保护主义之批判. 法学研究,2003(1). [[9]][10][11] 李小萍. 论法院的地方性. 法学评论,2013(3). [ [13]] 张千帆. 转型中的人民法院——中国司法改革回顾与展望.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0(3). [ [14]] 刘万永.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详析法院改革八大目标. 中国青年报,2002-12-9. [ [15] ][16][17] 陈文兴. 论司法权国家化——以治理司法权地方化为视角. 河北法学,2007(9). [ [19] ][21] 支振峰. 司法独立的制度实践:经验考察与理论再思. 法制与社会发展,2013(5). [ [20]] 谢鹏程. 司法省级统管改革路径. 中国改革,2014(2). [[22]][23] 汉密尔顿等,程逢如等译. 联邦党人文集. 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396、391. [[24]] 季卫东. 法制改革的逻辑. 财经,2014(14). [ [26]] 张卫平. 论我国法院体制的非行政化. 法商研究,2000(3). [ [27]] 蒋惠岭. 未来司法体制改革面临的具体问题. 财经,2013(34). [ [28]] 李罡. 法官频离职震动法院. 北京青年报,2013-8-29. 符向军. 法官离职的冷思考. 人民法院报,2013-9-3. 进入专题: 司法中央化 司法独立 。
而且,法官的薪俸和任职保障能够使法官没有后顾之忧。它违背司法的规律,将法院、法官及司法判断过程纳入行政体制的命令与服从关系之中,使司法被行政格式化。它们能够在不同程度上抑制地方保护主义,最后完成司法领域的中央集权。法治强调司法的权威性和司法独立,中央化在这方面的作用不足。
司法应当以法治过程为主,将社会矛盾和问题溶于其中。《决定》提出一系列去行政化的措施,具有相对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透过表面看实质是解读政策的一贯方式。在官方语境下,它还有助于促成司法的资源平等。此外,法官应当按照规定统一调动。[[20] ]这种定位实际上限制了省级统管更为广泛的内容和意义。
因此,通过法院人财物的省级统管,突破地方党政机关对地方法院的控制。这种情况下,法官管理模式改革的收效如何将会被强烈质疑。在德国,法官的选任有非常严格的程序,要成为一名法官必须要经过严格的资格考试并有考察期限,而且还要有法官缺额。尽管为数不多,目前也有跨行政区设置的中级法院(例如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等)。
有人将省级统管的主要任务定位为司法行政事务(人财物保障和服务等)管理权,认为司法行政事务应当向上级集中,实行司法机关人财物省级统管并最终实现全国统管。这也增加了人财物管理权滥用和腐败的风险。
司法中央化的结构性障碍 首先是政治体制的制约,坚持党的领导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都会是司法中央化的阻力。中央化试图通过改变司法权力的配置结构,来为法治中国提供制度保障,但司法公正和法制统一更强调司法权威性、去行政化和建立独立专业的法官队伍。
利用省级统管实现司法独立甚至分权制衡,进入到了发挥司法政治功能或体现司法政治过程面向的范畴,这将是对制度设计者的考验,也可能是推动司法体制根本革新的重要策略。前几年相互争论的司法民主化和司法职业化的两种主张,在《决定》中有不同程度的体现,但主要还是彰显了职业化的主张,试图在司法自身的封闭性上有所作为。最彻底的改革方案当然是设定一个严格的法官任职条件,由国家统一选拔和任命。[[25] ]对于是哪些以及何种困难,并不知晓。而且,中央化的具体措施还面临着目标迷失、动力缺陷和结构障碍等诸多问题。当中央似乎要正式给审判独立和检察独立以说法时,有关方面却突然表现得忧心忡忡、顾虑重重。
改革法院内部权力关系和上下级法院权力关系,或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司法行政化,有利于回归到法官中心主义。人财物由省一级进行统管,只是把控制权从一个机构转移到了另一个机构,在减轻地方控制的同时,却让省的统一调控管理成为了可能,它给以省为单位的竞争和地方保护提供了便利,因而会导致司法省内化以及承担更重的地方保护主义任务。
这既有体制层面的因素,也有制度设计本身的缺陷以及策略上的不当。地方能够控制司法,关键原因在于地方权力部门甚至企事业单位、个人,与地方法院之间存在过于接近的利益关系。
改革法官管理制度、为法官提供职业保障,是本次司法中央化改革的重要方面,但最为关键的法官选任标准和管理体制如何设定却是模糊的。而且,中央化的改革措施存在着诸多逻辑和现实的难题,影响了制度设计的效果。
改革方案出台之前,外界期待的理想的人财物管理模式和司法人员管理模式是由中央统管,而非省级统管。 注释: 1 例如,在美国,美国联邦法院的法官必须由总统提名,经过参议院的审议、认可,再由总统正式任命。司法是法治的终端系统,民众期待司法公正和法制统一,但它们以司法权威和司法独立为前提。就人类天性之一般情况而言,对某人的生活有控制权,等于对其意志有控制权。
汉密尔顿早就说过:最有助于维护法官独立者,除使法官职务固定外,莫过于使其薪俸固定。[[9] ]因为地方性是司法的本质属性,是国家司法权的空间表达。
司法的地方性和地方化并不意味着地方保护主义。 结论 司法中央化试图改变司法权力的配置结构,将有助于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但它仍然是通过建立外部制度保障的形式来发挥作用。
地方法院所需要的人、财、物由地方党委、地方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掌握。这种不彻底的中央化使得制度被扭曲,预想的中央化的效果就会大打折扣、甚至南辕北辙,亦无助于实现法治。
许多案件从受理、审理、裁决到执行,司法人员都有可能收到来自地方党政领导的批条、招呼乃至直接的指示。……此项规定均为保证司法稳定性及公正不阿的最好措施。在人事上,司法官员归同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管理、由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免,在财政经费方面,主要依赖同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划拨。[[18] ]尽管没有提到司法独立的字样,《决定》提出的许多改革措施都是推进司法独立的重要过程。
省级统管到底由谁管理?唯一能确定的是以省为单位统一进行管理,但由哪个机构来管理、如何管理却都是未知之数,有待进一步的政策说明。从经验上看,由国家统一任命能够排除地方的直接干扰,同时能够提升法官的地位,以及强化法官的职业使命感。
中央化通过延长地方控制司法的链条、弱化司法行政化和协助法官管理制度改革等发挥去地方化的作用。从解释学的角度看,这种结构性冲突并非不可调和。
其二是司法系统外部形成新的腐败利益结构,表现为地方或者个人通过更长的干扰链条来进行利益输送和交换。改革措施既要考虑司法地方化和地方性的现实,也要能够有效避免地方保护主义。